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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院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若廠商履約狀況良好,本院得於決標後1 年內、於金額 110 萬元(含)以下,依決標單價及原契約條件,採購相同品項之印刷品。
(二) 後續擴充採購之品項、數量,由本院指定,並發函廠商履約,廠商應於文到後40 日內交付印刷品。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法警室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45日內(含),將採購標的送達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採購案適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
品及服務辦法」。如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應一併提出登入內
政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之證明文件。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
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
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
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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