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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廠商履約狀況良好,於驗收完畢後3年內、預算總計300萬元額度內,本院得洽廠商以相同契約條件、決標品項、單價,採購羅東院區、第二辦公室之監視系統,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本院三樓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可承作本案之業別之證明文件。(影印為A4尺寸)
(二)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影印為A4尺寸)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影印為A4尺寸)
(四)信用之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影印為A4尺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切結書1份。(正本)
(七)投標標價清單1份
(八)分項價格表1份
(九)服務建議書1式8份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前宜先勘查現場,並應於服務建議書提出完整之設備位置、數量、價格規劃。
欲勘查現場,請於上班時間洽本院總務科。
開標日廠商無需到場,另行通知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簡報、詢答。
本案於111年7月15日更正招標公告,並延長等標期。
為免領標廠商誤解,將原招標公告中「本案附圖為既有監視器位置及欲增設之監視器10支位置。下列各項設備規格,僅供參考。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時,得為本院規劃更有助於達成維護院內安全之方案,並依規畫調動各向設備之規格、數量、位置。」內容,加註於需求書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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