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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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於172萬元範圍內,得辦理後續擴充一次,每次期間一年。後續擴充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8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為本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依法令提供本案相關勞務作業廠商,須繳驗下列文件。
(1)登記成立證明文件(所登記營業項目須有人力派遣業。營 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影本)。
(2)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無須繳稅者以章程代之。
(3)信用之證明(影本):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份。
(6)投標標價清單
(7)價格分析表1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所提供4名派駐人員分別在本院(含新廈、第二辦公室及羅東辦公室)服務,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履約期間12個月。廠商選派之派駐勞工,應先徵得本院同意,經本院同意之派駐勞工,得標廠商不得自行任意調動更換。廠商應指派派駐勞工中之一人為主管,負責管理其他派駐勞工。已選派之派駐勞工工作能力或態度如不能符合本院需求,經本院通知,廠商應無異議立即更換,來更換之新派駐勞工,亦應先徵得本院同意。
(2)因本院公共區域廣闊,為保障外包清潔人員權利及確保服務品質,派駐本院新廈及羅東辦公室之外包清潔人員,每月每人實得薪資,如附件價格分析表所列。薪資應於每月5日前撥付。得標廠商如未依上開規定金額給付派駐勞工薪資或因非可歸責於派駐勞工之因素致驗收不合格時,本院有權於催告後自當期應付契約價金內扣除相當金額,並代為支付派駐勞工薪資或其差額,以確保其權益及確保本院清潔服務品質。
(3) 本採購案如因109年度法定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或因預算刪減致執行有困難時,得俟法定程序完成後交付、或變更或終止本契約,承包商(得標廠商)得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損失補償或相關法律規定,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經公告為政府採購拒絕往來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