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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a1255@judicial.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法警室)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並取得室內裝修許可證明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室內裝修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應載有本採購標的之承作。(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之證明(影本):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切結書1份。(正本)
(六)本年度工(公)會會員證影本(營造業、室內裝修業、土木包工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件為整修工程,故投標廠商須於投標前親至現場履勘後再行報價,如未履勘而得標者,視為同意本院工程明細表所訂定之規格、數量,該廠商得標後不得就標單內容及項目辦理任何追加。
2. 投標廠商如欲勘查現場者,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上班時間與本院總務科承辦人聯絡,由本院人員陪同前往現場勘查。
3.本案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並取得室內裝修許可證明文件。及應於竣工後30日曆天內取得室內裝修竣工合格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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