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LD1141027 已決標公告

【院長宿舍圍籬修繕工程採購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決標日:114/11/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惠勝土木包工業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05,000
原始預算
$ 514,056
底價金額
$ 505,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代碼 5.4.3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6 - 圍籬及護欄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蘇漢文
聯絡電話 (03)8225144#223
機關代碼 5.4.31
單位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聯絡人 蘇漢文
聯絡電話 (03)8225144#223
傳真號碼 (03)8223919
電子郵件信箱 hldoffd@judicial.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5.4 臺灣高等法院
補助金額 472,009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否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是否電子報價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4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14/11/18 17:30
開標時間 114/11/19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本院法庭大樓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5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須於114年12月22日前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適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為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依行政院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5.廠商負責人如於本案所定開標時間未到場或到場之代理人未出具授權書,為踐行通知程序,經機關以電話通知確認(作成公務電話紀錄)投標廠商表示無法於機關通知時間內到場或未及於機關通知時間內出具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議價、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之權益。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件時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11/18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5.4.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蘇漢文
聯絡電話
(03)8225144#223
機關代碼
5.4.31
單位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聯絡人
蘇漢文
聯絡電話
(03)8225144#223
傳真號碼
(03)8223919
電子郵件信箱
hldoffd@judicial.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5.4 臺灣高等法院
補助金額
472,009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否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是否電子報價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14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14/11/18 17:30
開標時間
114/11/19 10: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本院法庭大樓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5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須於114年12月22日前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適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為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依行政院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5.廠商負責人如於本案所定開標時間未到場或到場之代理人未出具授權書,為踐行通知程序,經機關以電話通知確認(作成公務電話紀錄)投標廠商表示無法於機關通知時間內到場或未及於機關通知時間內出具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議價、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之權益。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件時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11/1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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