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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法庭大樓三樓會議室(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4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屬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之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屬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之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
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a.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
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b.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c.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
之證明文件。
2.有效期內之工(公)會會員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最近1期營業
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核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
與申報書收執聯,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
購買證相關文件代之。
4.信用證明(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票據交換機關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蓋用公司大小章。
6.切結書。
7.押標金。(若是直接至本院出納繳款或匯款入帳戶者,請檢附繳款或匯款證明)
8. 服務企劃書(一式15份,份數不足或未依格式製作,影響評選情形被扣分者,自行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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