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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庭大樓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檢附經營電信業或無線電相關業務,或與採購標的相關且依法得承作之作業相關資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 件時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3)廠商負責人如於本案所定開標、議價時間未到場或到場之代理人未出具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議價、減價、比減價格、協商等之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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