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LD1091125 已決標公告

110年度送達訴訟文書信封採購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決標日:109/11/27
工程全生命週期
決標金額
$ 285,000
原始預算
$ 375,000
底價金額
$ 345,000
決標折數
82.6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代碼 5.4.3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徐代瑋
聯絡電話 (03)8225150
機關代碼 5.4.31
單位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聯絡人 徐代瑋
聯絡電話 (03)8225150
傳真號碼 (03)8223919
電子郵件信箱 hldoffc@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設有後續擴充條款,若經機關評估認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得標廠商辦理續約,期間每次1年,續約上限2次,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及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採購金額總計不超過新臺幣1,125,000元整,其以原契約之單價及條件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2/08 17:00
開標時間 109/12/09 10:4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1,25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3個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 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商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函示,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該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件時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3)防疫期間廠商人員進入本院須配戴口罩,並配合檢疫措施,檢疫未通過者,不得進入本院參加開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12/0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5.4.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徐代瑋
聯絡電話
(03)8225150
機關代碼
5.4.31
單位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聯絡人
徐代瑋
聯絡電話
(03)8225150
傳真號碼
(03)8223919
電子郵件信箱
hldoffc@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設有後續擴充條款,若經機關評估認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得標廠商辦理續約,期間每次1年,續約上限2次,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及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採購金額總計不超過新臺幣1,125,000元整,其以原契約之單價及條件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12/08 17:00
開標時間
109/12/09 10:4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1,25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3個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 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商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函示,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該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件時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3)防疫期間廠商人員進入本院須配戴口罩,並配合檢疫措施,檢疫未通過者,不得進入本院參加開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12/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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