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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設有後續擴充條款,若經機關評估認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得標廠商辦理續約,期間每次1年,續約上限2次,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及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採購金額總計不超過新臺幣1,125,000元整,其以原契約之單價及條件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3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 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商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函示,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該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件時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3)防疫期間廠商人員進入本院須配戴口罩,並配合檢疫措施,檢疫未通過者,不得進入本院參加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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