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0129 已截止

行政大樓前棟、側棟及後棟耐震補強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日:107/03/01 截止日:107/03/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預算金額
$ 936,18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7/03/07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代碼 5.4.3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徐代瑋
聯絡電話 (03)8225150
機關代碼 5.4.31
單位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聯絡人 徐代瑋
聯絡電話 (03)8225150
傳真號碼 (03)8223919
電子郵件信箱 hldoffc@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7/03/01
原公告日 107/02/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7/03/07 17:00
開標時間 107/03/08 14:30
開標地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庭大樓3樓會議室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依本案契約第七條之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見本案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納稅證明文件。 (三)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詳細內容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基本資格項目僅須任一項符合): (1)建築師事務所(需繳附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影本各1份,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需繳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土木結構專業技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公會會員證影本各1份,公司本身須具有專業技師人員資格證照,禁止向其他技師事務所借用證照及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技師事務所(需繳附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開業證書、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證書影本各1份,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4)關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因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並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納稅證明文件: (1)如依法免繳稅,亦應提供證明文件(須確實可證明其『依法免納稅』或『無違章欠稅』,如:主管機關公文表明其不需納稅或其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等算為合格;但非屬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繳納稅捐期限者,而檢附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統一發票編配通知書者因與法規不符且無法證明不須納稅,不予合格)。 (2)以建築師事務所投標者,得檢附『建築師事務所』之無違章欠稅查覆證明表,如檢附『個人』納稅資料,以事務所內主要負責本案之建築師為限。 (3)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證明文件(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依行政院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其他事項: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件時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3)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0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5.4.31
聯絡人
徐代瑋
聯絡電話
(03)8225150
機關代碼
5.4.31
單位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聯絡人
徐代瑋
聯絡電話
(03)8225150
傳真號碼
(03)8223919
電子郵件信箱
hldoffc@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7/03/01
原公告日
107/02/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7/03/07 17:00
開標時間
107/03/08 14:30
開標地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庭大樓3樓會議室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依本案契約第七條之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見本案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納稅證明文件。 (三)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證明文件。 (四)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詳細內容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基本資格項目僅須任一項符合): (1)建築師事務所(需繳附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影本各1份,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需繳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土木結構專業技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公會會員證影本各1份,公司本身須具有專業技師人員資格證照,禁止向其他技師事務所借用證照及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技師事務所(需繳附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開業證書、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技師證書影本各1份,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4)關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因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並請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納稅證明文件: (1)如依法免繳稅,亦應提供證明文件(須確實可證明其『依法免納稅』或『無違章欠稅』,如:主管機關公文表明其不需納稅或其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等算為合格;但非屬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繳納稅捐期限者,而檢附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統一發票編配通知書者因與法規不符且無法證明不須納稅,不予合格)。 (2)以建築師事務所投標者,得檢附『建築師事務所』之無違章欠稅查覆證明表,如檢附『個人』納稅資料,以事務所內主要負責本案之建築師為限。 (3)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證明文件(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依行政院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其他事項: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件時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3)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03/07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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