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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法庭大樓3樓會議室(花蓮市府前路15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適用)。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依行政院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本機關停止上班,或因截止投標、收件時間延長,而有無法如期開標情形時,開標時間將由本機關另行公告於本院外部網站或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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