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ldoffc@judicial.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機關評估認廠商於106年度之履約情形表現良好,得逕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該年度預估需用金額以新台幣275,000元為上限;若經機關再評估認廠商如107年度之履約情形表現良好,得逕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該年度預估需用金額以新台幣275,000元為上限。其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依實際檢驗數量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須提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發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證明書」。「以上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加蓋公司章)代之」。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