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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臺東市博愛路12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資格者方得投標:依法登記開業之電機技
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
公司或行號,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政府採購
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文件一份(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
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
事業登記證不列為廠商資格審查文件,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
為資格審查文件,將視為不合格)。
2.電機技師事務所提供「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納稅證明影本一份,其屬營業稅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
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
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
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交
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一份。
6、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
7、投標/報價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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