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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認廠商於前年度工作績效表現良好,依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廠商辦理續約2次(後續擴充2年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次一年,以原契約條件契約單價及總價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不以原契約期限、勞務人員數、總價及條件為限,並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通知廠商到院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不適用)。(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者,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
文件代之。(3)票據交換機構等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4)投標廠商切結書(一)。(5)投標廠商切結書(二)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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