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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案原訂之工作項目(詳如工作需求規範書);且該擴充期間為111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原契約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九號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一、郵寄(須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達)。二、專人送達本院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廠商所營事業(或章程業務項目)須與採購標的相關,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公司合法登記設立證明文件或營業證明文件。
2. 相關公會會員證。
3. 廠商納稅證明,當期或最近一期營業稅之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文件。
4. 廠商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件係執行110年度預算,故應依立法院審查確定後之預算總額度作最後分配之金額為上限,並由本院與決標廠商依相關程序變更契約內容,廠商就採購金額變更之部分,不得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損失補償及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損害賠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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