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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案原訂之工作項目(詳如:契約補充說明);且該擴充期間為111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原契約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九號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一、郵寄(須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達)。二、專人送達本院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證明:當期或最近一期營業稅之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件係執行110年度預算,故應依立法院審查確定後之預算總額度作最後分配之金額為上限,並由本院與決標廠商依相關程序變更契約內容,廠商就採購金額變更之部分,不得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損失補償及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損害賠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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