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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經機關評估認廠商於109年度之績效表現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廠商依原契約之勞務人員數量、總價及條件辦理續約,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得以換文免召開議價會議方式辦理。(若本案110年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總額或勞動法令規定相關費率有所變動,應於該年度預算總額範圍內,依照相關費率做適度調整,不以原契約期限、勞務人員數量、總價及條件為限,由機關視情形通知廠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九號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一、郵寄(須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達)。二、專人送達本院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應提出下列證件:(一)、登記成立證明文件(如公司執照、或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或相關登記成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標案標的相關工程之承作)(二)、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三)、營業稅完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本件係執行109年度預算,故應依立法院審查確定後之預算總額度作最後分配之金額為上限,並由本院與決標廠商依相關程序變更契約內容,廠商就採購金額變更之部分,不得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損失補償及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損害賠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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