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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於履約期限(即民國114年12月31日)前2個月內得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金額不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400,000元。
(二)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相同,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不同,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樓會議室(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以機關郵戳為憑)。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切結書(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與電腦相關之113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廠商或其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乙級電腦硬體裝修認證、微軟MCITP以上、Linux LPIC、Cisco CCNP以上之網路領域相關證照、行政院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佈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管理類及技術類證照各具其一以上。
投標時檢附證照相關證明資料及員工勞保局核發投保證明 (如所提供為影本,簽約時提供正本以供查驗),得標後廠商於履約期間需有上述認證人員在職並於每期請款時檢附上述認證人員勞保局核發投保證明,相關證明文件之列印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前三個月內所列印之證明文件,逾三個月以上者視為不合格標。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在高雄市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1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為不合格標)、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應依附註規定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另外,如投標廠商有該聲明書項次八所載情形者,請填寫並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8)切結書(正本)。
二、後續擴充:
(一)於履約期限(即民國114年12月31日)前2個月內得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金額不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2,400,000元。
(二)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相同,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三)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不同,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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