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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壹年。
(二)擴充金額上限不得逾本次採購案決標金額之1倍。
(三)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相同,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樓會議室(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逾時不予受理(以機關戳章為憑)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採購標的相關業者(如機電工程公司)。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用電設備等106年度相關公會證明文件(如會員證)。(可影印為A4尺寸)
5、依經濟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登記為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相關資料。(可影印為A4尺寸)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應依附註規定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另外,如投標廠商有該聲明書項次八所載情形者,請填寫並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7、切結書1、切結書2(均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壹年。
(二)擴充金額上限不得逾本次採購案決標金額之1倍。
(三)後續擴充項目如與本採購項目相同,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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