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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樓中型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除註明為正本外,得提出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承攬工程手冊。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營造業法第44條:「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3.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4.公會會員證書(須於有效期限內)。
5.廠商納稅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契約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較前案增加估驗計價次數,即「廠商自開工日起,於工程進度達40%及70%時,各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
(二)投標文件須於107年12月5日下午17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文收狀處所(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以機關郵戳為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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