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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可擇一):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有效期間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結構)
A.技師職業執照。
B.有效期間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其中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為其收入支出申報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若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但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上述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切結書正本。
(六)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投標文件須於106年08月14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樓收發室(書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處),逾時機關恕不受理(已機關郵戳為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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