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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新台幣肆佰伍拾陸萬元額度內,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廠商增購、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室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合法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載有打字業或資料處理業等足供辦理本案之相關行業。足供辦理本案之相關行業。「以上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加蓋公司章)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文件。(新設立且未屆滿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未載明之部份請詳閱招標文件內容資料。
3.本採購案招標機關未提供相關封套,由廠商自行以不透明信封投標。
4.若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經台南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本案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日比照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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