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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新臺幣4,000,000元範圍,於履約期間及期滿後未來2年,得依原契約內容、價金核算條件,逕以換文方式向廠商後續擴充採購、續約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本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第16、17號櫃檯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逕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第17號櫃檯洽購,每份工本費新臺幣5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5年6月1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須提出合法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記載有足供辦理本案之項目。「以上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加蓋公司章)代之」。
2.廠商如係公司或行號,應提出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文件。(新設立且未屆滿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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