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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2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2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制約廠商謹慎履實契約責任,並於滋生損害情事時得即時取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7號收文檯
廠商資格摘要
詳如「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茲摘敘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所營事業為「E601010 電器承裝業」,或「視聽音響器材」、「監控器材」或「通信器材」之設計、規劃或施工或製造買賣,或得以從事該行業(如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與本案履約標的相關行業之下列資料: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本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電器承裝業」投標者,另應檢附效期內之「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且其等級應為甲級或甲專級。
※經衡本勞務案之履約態樣、性質,本機關認有依「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之必要,爰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決定本案不允許自然人投標。
(二)廠商納稅證明資料。
(三)信用證明。
(四)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
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如派駐人力從事機電維護服務之完成履約證明,可為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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