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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有依原契約條件及原決標單價,就本案6臺電梯,於新臺幣438,000元之額度內,免議價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全責式保養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2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2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282號1樓聯合服務中心7號收文檯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詳如「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茲謹摘要如下:
1、廠商登記證明文件:
所營事業為「電梯業」、「電梯安裝工程業」或得以從事該行業、與本案相關行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個人名義投標者,請檢附前開相關行業之職業工會會員證明。
2、納稅證明。
3、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契約有效期間,如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減,機關得視預算減縮情形,逕予終止契約;或通知廠商縮短履約期間、減購所需維護之標的,並辦理契約變更,其減價金額依原契約單價及計價方式核算。廠商均不得據以請求損失補償、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費用,至廠商已完成之履約標的,機關仍應依約給付,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則依採購契約第16條第5款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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