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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開工日由機關指定通知,開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院113年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如預算遭刪減或刪除時,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立法院通過的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
二、參加投標之廠商應於投標前細研本採購各項文件並得於投標前洽本院承辦人員(分機2248)至現場查勘現狀,如有疑義,得洽請招標機關解說,俾能充分瞭解招標機關之需求。有意投標之廠商,應撥冗至現場查勘,以確實評估完成本案所需之一切費用。
三、本標案於截止收件前,招標機關對招標內容如有變更,得隨時再
上網公告,投標廠商應注意自行上網查閱,招標機關將不再另行通知。廠商如有因已投標或未能上網自行查閱,而無法及時獲悉招標內容已變更,致生不利之效果時,由廠商自行承擔。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五、廠商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機關或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最新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請自行至工程會網站下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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