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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金額新臺幣6,468,800元。得標廠商因履約期間配合良好者得經本院同意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3,234,400元,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其與標單內項目內容相同者,依決標後之單價計價。得標廠商如有續約意願應於履約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本院,經本院審核同意後依原條件、價金及給付條件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院第二辦公大樓5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05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院7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基本資格:
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
(二) 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營業事業登記證之項目(需本案印刷紙張相關行業)。
2.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
(1)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切結書正本。
(六)押標金新臺幣160,000元。
(七)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正本(請預先填妥)、授權書正本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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