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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05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院7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依契約第7條規定(各為111/3/23、4/16、7/19)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需為綜合營造業)。(二)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1)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主管機關登記核發之丙級以上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及當年度有效期間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六)切結書正本。(七)押標金新臺幣1,270,000元整。(八)投標廠商不適用物價調整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授權書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工程所需水電費,由本院提供。為使本院平日開庭及辦公等相關業務不致因本工程案而受影響,如本院要求配合於周六、日或本院所定之時程施工者,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二)廠商應於投標前親赴現場瞭解施工現場狀況(勘察)並詳實估價,若與現場狀況不符時,以本院本案現場狀況為準,倘因事前疏忽致發生額外工作時,一經簽約不得加價。
(三)廠商於施工期間應盡注意之義務,不得影響本院各單位現有部門辦公及一切作業,如需配合本院於夜間或假日施工時不得追加任何費用,概由廠商自行吸收。
(四)本案採責任施工,有關工程所需一切人工、材料、工具及運輸或圖樣及說明書未明文之工作而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者,廠商應予照辦。
(五)廠商對其在本案工作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及法規之規定。工程進行期間廠商須負責管理約束及保護其雇用員工安全。
(六)工程進行時,本院如發現本案部分工作欠妥或與圖說不符時,本院有權決定拆除重做,本院如因此而受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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