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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於採購金額(新臺幣1,883,000元整)內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減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與標單內項目內容相同者,依決標後之契約單價計價,不同者,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院一辦6樓簡報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05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本院7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5日止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需為與本案相關之室內裝修業或室內裝潢業或綜合營造業)。(二)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五)切結書正本。(六)押標金新臺幣90,000元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工程所需水電費,由本院提供。為使本院平日調解及辦公等相關業務不致因本工程案而受影響,如本院要求配合於周六、日或本院所定之時程施工者,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二)廠商應於投標前親赴現場瞭解施工現場狀況(勘察)並詳實估價,若與現場狀況不符時,以本院本案現場狀況為準,倘因事前疏忽致發生額外工作時,一經簽約不得加價。
(三)廠商於施工期間應盡注意之義務,不得影響本院各單位現有部門辦公及一切作業,如需配合本院於夜間或假日施工時不得追加任何費用,概由廠商自行吸收。
(四)本案採責任施工,有關工程所需一切人工、材料、工具及運輸或圖樣及說明書未明文之工作而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者,廠商應予照辦。
(五)廠商對其在本案工作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及法規之規定。工程進行期間廠商須負責管理約束及保護其雇用員工安全。
(六)工程進行時,本院如發現本案部分工作欠妥或與圖說不符時,本院有權決定拆除重做,本院如因此而受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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