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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二辦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本院7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23日止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主管機關登記核發之丙級以上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及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切結書正本。(七)押標金新臺幣74,000元整。(八)投標廠商不適用物價調整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授權書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工程所需水電費,由本院提供。為使本院審判及辦公業務不致因本工程案而受影響,如本院要求配合於周六、日或本院所定之時程施工者,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得標廠商履約時應於本案施作範圍內或延伸空間,配合本院相關設備之既有線路、管道路徑施作及回復原狀,並應以視覺美觀為原則,如有疑義,應以本院解釋為準。
※請投標廠商投標前務必前往施作實地勘查現場,必要時,得通知本院聯絡人(黃貫齊,分機3501)陪同前往,投標時應審慎評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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