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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於採購金額(新台幣3,300,000元整)內保留未來(本案履約期間內)向得標廠商增、減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與標單內項目內容相同者,依決標後之契約單價計價,不同者,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本院7樓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需與本案採購相關行業)。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四).本次採購耗材需由廠商技術人員安裝,投標廠商應附具換裝耗材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檢附以下證明:由製造廠或其授權之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開立證明投標廠商具有換裝耗材技術能力之證明書正本(立書人如為被授權之製造廠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須另附製造廠授權之證明文件)(五).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各機關綠色採購政策,投標廠商所報產品如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者,請逐項註明並於投標文件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七).切結書正本。(八).押標金新台幣110,000元整。(九).投標標價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聲明書正本、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授權書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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