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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契約內容所提供之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以契約期滿,如雙方合意,得辦理續約,續約期間為期1年,價金另行議定,並以新臺幣280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36號2樓簡報室
履約期限
106年7月17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依法設立登記,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為清潔服務類別等相關行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讀全份招標文件,各樓層平面圖僅供參考,各空間配置仍以現場實際情況為准,倘對招標規範、履約地點、履約範圍及工作事項等如有疑問,投標前請洽詢本院說明。
(二)如欲勘查現場,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向總務科吳先生洽詢以利安排時間(03-5210022分機147)。
(三)評選簡報時間機關另行通知,餘詳附件「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簡報時間未到者視同放棄,本院僅就書面資料進行評選。
(四)審標與評選:本案採一次投標,並依「資格審查」、「服務企劃書評選」及「議價」三階段進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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