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omin@mail.judicial.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保留後續擴充至本採購案之預算金額為止。2.保留後續增購之權利,數量以現場需求核計,期間上限1年,金額新臺幣800萬元,保留後續擴充之契約條件及價格,另行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36號2樓大禮堂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相關文件: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參與投標: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影印為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傢俱、寢具業等相關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請詳實並逐項填載,其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者或未答,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