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sp@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需求單位確有轉譯之需求,經機關評估認廠商於111年度工作績效表現良好,由本院視可用經費額度及實際需求,與原廠商辦理續約,期間自原契約終止時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上限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整,依原契約之每分鐘單價及條件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第14號櫃檯收文處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資料代之。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影印為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4)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若已達法定比減價次數而仍有超過一家以上廠商報價低於底價且一致之情形時,機關應立即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