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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分別為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及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間3年,以原契約之勞務人員數量、總價及條件,與原得標廠商辦理續約,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契約總價及續約期間應依該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司法院實際同意撥補之金額及該年度契約實際執行情形為準,不以原契約期限、勞務人員數量、總價及條件為限,並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通知廠商到院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號3F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本院院本部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第11號櫃檯收文處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之日起至107年12月2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均可,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
(1)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二)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本案由投標廠商自行報列價格,故會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
(四)開標當日廠商得不派人前來,由開標主持人先進行開標及資格審查,並由工作小組就廠商提供之專業服務建議書做書面之初審意見。結束後,機關會另行通知合格廠商到院進行評選。
(五)經評選優勝廠商與本院議價過程中得減價次數僅3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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