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linker@judicial.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一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本院四樓多媒體簡報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親送: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0日內開工,開工日起21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之證明文件。
(五)加入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
(六)切結書。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押標金(新臺幣380,000元)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以現金繳納押標金應至本院收費處繳納,將現金放入標封視同未於期限內將押標金繳至機關指定處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開標事項: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並提出如投標文件07所示之委託書至上開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付款核銷事項:
本案經費預算來源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補助,故投標廠商須同意付款時間配合本院預算及臺灣高等法院核銷期程辦理。
現場會勘事項:
(一)會勘時間為109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集合地點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寶慶院區大門口(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
(二)廠商如欲於其他時間會勘,請事先聯絡,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
(三)廠商如未得標(或廢標),請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前來本院領回押標金,本院不代為寄回。
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案目前執照尚在申請中,若決標後尚未取得執照則先進行相關材料送審(選色、選樣與確認),待執照取得後再由機關通知開工。
(二)有關電梯機坑與地下室變電器及電箱等使用中設備衝突一節,由本院另案移置,不納入本案工程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