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515 已決標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龍潭檔卷庫自動滅火設備擴充增購財物採購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決標日:109/06/0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186,875
原始預算
$ 5,351,000
底價金額
$ 5,300,000
決標折數
97.8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代碼 5.4.2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3 - 其他通用機具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何文傑
聯絡電話 (02)23311567#3008
機關代碼 5.4.20
單位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聯絡人 何文傑
聯絡電話 (02)23311567#3008
傳真號碼 (02)23319761
電子郵件信箱 clinker@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辦公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不額外收取費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10 17:00
開標時間 109/06/11 09:50
開標地點 本院四樓多媒體簡報室(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6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總務科收);(親送)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1樓總務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7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及安裝測試正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項目具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或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F117010)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身分,並應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影印本。 (六)切結書。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押標金(新臺幣260,000元)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以現金繳納押標金應至本院收費處繳納,將現金放入標封視同未於期限內將押標金繳至機關指定處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現場會勘事項: (一)會勘時間:無特定時間由廠商與承辦人提前預約 (二)會勘地點:桃園市龍潭區工五路69號 (三)廠商如欲參與會勘請最遲應於會勘前一上班日先行聯絡承辦人,如無廠商事先聯絡,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 (四)廠商確實無法配合需於其他時間會勘,請事先聯絡確認,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 (五)廠商如未得標(或廢標),請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前來本院領回押標金,本院不代為寄回。 (六)本案限定之安裝施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9時30分至下午14時30分止,但國定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不得施作,廠商應有效掌握履約期限;如有特殊原因得於例假日施作,廠商應於3日前向機關提出申請並說明原由,經機關核准後方能施作。 其他說明: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並提出如投標文件07所示之委託書至上開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10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5.4.2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何文傑
聯絡電話
(02)23311567#3008
機關代碼
5.4.20
單位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聯絡人
何文傑
聯絡電話
(02)23311567#3008
傳真號碼
(02)23319761
電子郵件信箱
clinker@judicia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辦公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不額外收取費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10 17:00
開標時間
109/06/11 09:50
開標地點
本院四樓多媒體簡報室(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6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總務科收);(親送)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1樓總務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7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及安裝測試正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營業項目具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或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F117010)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身分,並應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影印本。 (六)切結書。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押標金(新臺幣260,000元)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以現金繳納押標金應至本院收費處繳納,將現金放入標封視同未於期限內將押標金繳至機關指定處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現場會勘事項: (一)會勘時間:無特定時間由廠商與承辦人提前預約 (二)會勘地點:桃園市龍潭區工五路69號 (三)廠商如欲參與會勘請最遲應於會勘前一上班日先行聯絡承辦人,如無廠商事先聯絡,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 (四)廠商確實無法配合需於其他時間會勘,請事先聯絡確認,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 (五)廠商如未得標(或廢標),請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前來本院領回押標金,本院不代為寄回。 (六)本案限定之安裝施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9時30分至下午14時30分止,但國定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不得施作,廠商應有效掌握履約期限;如有特殊原因得於例假日施作,廠商應於3日前向機關提出申請並說明原由,經機關核准後方能施作。 其他說明: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並提出如投標文件07所示之委託書至上開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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