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912728488@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重新鋪設門庭內出入車道之鋪面,以提升車輛與行人用路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1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4樓多媒體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總務科收); (親送):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1樓總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證明
(三) 廠商信用證明:(四) 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之證明文件。
(五) 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六) 切結書。
(七)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 押標金(新臺幣35,000元)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以現金繳納押標金應至本院收費處繳納,將現金放入標封視同未於期限內將押標金繳至機關指定處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內提送細部設計圖說(含提供材料樣品及型錄),經甲方審(抽)查認可後通知開工日期,於開工日起40日曆天完成施工。
2、本工程無預付款。
3、其餘詳如工程契約、投標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
4、服務建議書及其附件之撰寫、裝訂詳評審須知。
5、票據信用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6、會勘時間為109年5月21日下午14時30分,集合地點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大門口(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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