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illiam9@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倘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採購者,於本採購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範圍內,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開標地點
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4樓多媒體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總務科收);(親送)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1樓總務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後7日內開工,並自開工日起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登記證書及加入營造業公會之證明文件,或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三)納稅證明;(四)信用證明;(五)投標廠商聲明書;(六)切結書;(七)押標金或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前,會同勘查(以下簡稱會勘)工程施工現場相關事宜
1.會勘集合時間:民國109年5月13日上午10時整;
2.會勘集合地點: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西大門門口招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
3.投標廠商如欲參與會勘,請於上開指定集合時間前,連絡承辦人員(02)2331-1567分機3016鐘威麟先生。若無廠商預約會勘,則取消辦理。
(二)本案由邱進發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並監造,得標廠商應依投標標價清單項目、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施作,並配合監造事宜。
(三)為免影響法庭審判活動,本案以星期六、日或假日施工為原則;如欲於平日施工,須先徵得本院同意。
(四)因預算執行分配之故,本案最早須至109年9月方得付款。
(五)請廠商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招標文件、契約文件等招標條件,並充分瞭解本院使用管理單位之實際需求,謹慎、合理評估一切履約成本後,始出價投標。得標後,不得據以「漏估費用、成本」或「不合理」等空泛事由請求變更契約、追加契約價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