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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總務科辦公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4樓多媒體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親送: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1樓總務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40日內完成規劃設計,執行工程監造至驗收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履約能力證明: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建築師、結構工程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專門技能之證明,請提出相關證照或證明資料影本及員工在職證明相關文件。
5.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訂於108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會勘。
2.投標廠商如有需要得向本院承辦單位預約會勘,最遲於會勘日前一上班日下午17時前向本院承辦單位預約,如廠商無事先預約或逾時聯絡,臨時到場者得不受理。
3.會勘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4.本案評審小組:黃行政庭長珮禎、郭科長人瑋、彭科長雅慧、張司法事務官文瑞、林法警長茂生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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