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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親送: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具下列項目之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細類代碼E101011)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營業項目細類代碼E103111)之合法廠商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投標日截止前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投標截止日前6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所出具最近3年(或成立未滿3年者,須出具成立以來「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
4、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之證明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書、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5、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押標金(新臺幣80,000元)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如欲會勘請最遲於前一日聯絡承辦人員,臨時到場者,恕不受理。
(二)本案施工以不得影響本院業務為前提,施工時間限制及相關規定如下:
(1)平日或假日正常工作時間 08:30 - 17:30。
(2)產生噪音足影響本院同仁辦公程度之相關工項,需安排在假日施作,惟無論假日或平日,廠商如欲施作,最遲須於施工3日前預先提出申請(本院得不同意),俾院方安排人員配合,惟屆時現場施工時仍造成影響辦公或民眾進出洽公等情事,本院有權要求廠商停止施作該工項,廠商不得異議,若因此造成廠商逾期履約,係屬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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