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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孺慕堂總務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4樓多媒體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親送: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及安裝測試正常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具下列項目之一,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IF01010)或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F117010)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投標日截止前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投標截止日前6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所出具最近3年(或成立未滿3年者,須出具成立以來「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身分,並應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影印本。
5、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押標金(新臺幣260,000元)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如未得標(或廢標),請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前來本院領回押標金,本院不代為寄回。
2、本案限定之安裝施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09:30至下午16:30止,但國定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不得施作,廠商應有效掌握履約期限;如有特殊原因得於例假日施作,廠商應於3日前向機關提出申請並說明原由,經機關核准後方能施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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