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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 1 年(108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1,287,000元整(未來如預算未通過時,得由本院決定予以取消或刪減,且無補償)。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新廈4樓及5樓照明燈具汰換,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給付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4樓多媒體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臺北市中正區100博愛路131號/ 親送: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資料代之;★★★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影印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自行上網列印公司資料。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切結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押標金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如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現金繳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現場會勘:會勘時間為為107年12月10日下午2時20分,集合地點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新廈大樓大門口(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二)廠商如欲於其他時間會勘,請事先聯絡,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
(三)廠商如未得標(或廢標),請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前來本院領回押標金,本院不代為寄回。
(四)本案採購標的基本需求:詳附件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新廈照明汰換財物採購案需求說明書_加色溫.doc。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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