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894273@judicial.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4樓多媒體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 親送: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自開工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
(三)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
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
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
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
(五) 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六)切結書。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 押標金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如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或支票、或現金繳納押標金收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現場會勘:投標廠商如有需要,得向本院承辦單位預約現場會勘。會勘時間107年11月14日下午2時20分,會勘地點為本院司法新廈及台北簡易庭。惟最遲應於會勘前一上班日下午5時前先行向承辦人預約,如無廠商預約或逾時聯絡,臨時到場者,本院得不受理。
(二) 廠商如未得標(或廢標),請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前來本院領回押標金,本院不代為寄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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