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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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 親送:臺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商定履約期日並完成銷燬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應有廢棄物清除業或廢棄物處理業或廢棄物清理業等營業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 信用證明:最近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切結書。
(五)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 押標金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如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現金繳納押標金收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附加說明:廠商於履約期日應至本院(臺北市博愛路131號),運載本案標的物至銷燬地點銷燬清理。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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