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16240@judicial.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辦公室
開標地點
本院3樓調解室(三)(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台北市中正區100博愛路131號;收件人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總務科收」親送: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7號總務科辦公室(請勿將郵寄案件寫此地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天,其中第1、6~8法庭於決標日起14天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資料代之;★★★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影印為證明文件,廠商請自行上網列印公司資料。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依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如非屬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法規範應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廠商,請提出說明書說明廠商登記設立依據,聲明非屬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法規範應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廠商)。
(五)切結書。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押標金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之施工時間原則為例假日,廠商進場前一星期應向機關提出,經機關核准後方能施工,如欲於平日施工時亦同;廠商應有效掌握履約期限,避免延遲履約。
(二)本案如未能於年底完成驗收付款,因保留預算作業時程,須至106年3月方能付款。
(三)會勘事項:投標廠商得於105年11月7日下午17 時00分與承辦單位進行現場會勘(會勘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惟應於會勘前一上班日先行聯絡承辦人,如無廠商事先聯絡,臨時到場者,概不受理。為確保自身權益,投標廠商請務必前往本院進行會勘,投標後將視同已確實了解本案所有履約內容。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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