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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依法令得完成本採購之相關廠商,未受停權處分。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四)切結書、同意書、保密條款保證書(正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或已繳納押標金之證明文件。(不得逕將現金裝入標件內遞送)
(七)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領標廠商應檢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本案已簽請首長同意限制減價次數至多3次。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延至該延長後截止投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開標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則順延至恢復辦公之第一個辦公日同一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四)本件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