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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98@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九十九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中「投標廠商資格與規格文件審查表」未附或欠缺者,機關得逕行審查附具,於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結果不生影響。
(二)本投標須知為契約條款附件,如就同一事項與契約條款不符或爭議之處,以有利於機關之解釋為主。
(三)請廠商於本須知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並經本院通知一定時間內未前來辦理者,視同放棄。本院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廠商到場,若有廠商電話未接、電話號碼有誤等可歸責廠商之事,視為已通知。
(四)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勞務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對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法定最低工資以上),並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本院得視需要請廠商提供相關證明正本。
(五)勞務採購案之履約起算日如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例如1月1日),當日得標廠商仍應為派駐勞工納保(勞、健保)。
(六)勞動節或其補休日,派駐勞工應放假一日,機關不另扣除契約價金。如其休假日為機關應上班日,廠商仍應參照第八條第(十六)項第10款規定,維持相當人力之派駐勞工上班,廠商應指派代理人員、或與派駐勞工協調休假日期、或依法給予休假而仍上班之派駐勞工加倍工資,廠商應自行核算此部分增加之成本並納入本案報價中,不得因此要求機關增加費用。
(七)商應善盡管理及休假人力協調責任,派駐人員每月休假天數超過2日時,不論休假之日數或種類,廠商仍應派員代理。廠商投標時請審慎評估。
(八)為配合本案補助機關核銷期限,115年6月份及12月契約價金,廠商應分別於115年7月2日及116年1月3日前交付所有請款資料(派駐勞工當期薪資支付證明除外)並開立發票;派駐勞工當期薪資支付證明得待支付薪資後再行補送。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