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4)22600600分機724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tchgeneral@judicial.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0年度輔助性支援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452,667元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2樓總務科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2/23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2/24 10:30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設立登記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如公司執照、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信用證明: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本契約價金所需經費,如因立法院未順利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2-20T05:23:41+08:00
電子郵件信箱
tchgeneral@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2樓總務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設立登記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如公司執照、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信用證明: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契約價金所需經費,如因立法院未順利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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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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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輔助性支援科技設備監控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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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911-政府行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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