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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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hgeneral@judicia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後續擴充金額:1,26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2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3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2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設立登記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如公司執照、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信用證明: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部分依預算法第54條第1項第二款第(二)目辦理;後續擴充期間(110年度)得經雙方同意先行履約,惟所需經費若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則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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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若經雙方同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則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屆時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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