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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院為提升4樓會議室辦理法律專題研討會及各項會議活動之效率與品質,爰規劃辦理本財物設備統包採購案,期能透過相關財物設備之增設及優化,改善既有投影畫面過小、視角(線)及畫質不佳等情,建置一間具備優良影音視聽、錄製播放、環境整合控制功能,並可因應各類型會議所需呈現不同比例多視窗畫面及視訊會議等多功能之智能會議空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6號(最高法院7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6號(最高法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列有「家用電器製造業」、「電器批發業」、「電器零售業」或得以製造、販售電器 (明列種類)之業務者或與本案履約標的有關者。。
(一)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 投標截止日前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
(三) 信用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說明:
自決標翌日起算45日曆天內(包含設計及施工等,但不含本院審查之期間)完成本案全部採購標的之設計、供應、安裝、施作及測試,並於施作完成翌日起算14個日曆天內,檢送完工報告書一式2份(含電子檔)至本院辦理驗收。
※廠商投標前建請至履約地點現場勘查(需本案招標等標期內,事先與本院事務科承辦單位約定時間,並由本院人員陪同,時間為9:00~12:00、14:00~17:00,(02)2314-1160分機6113),以充分瞭解本案採購標的內容、現有設備運作環境及空間使用情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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